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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技师学院督办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1日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是对上级领导机关或院领导批办、交办的重要事项、重要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全院性重大事项所进行的自上而下的督办、催办和检查。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学院的重点工作进行。按照专人负责、分工承办、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的原则,督促检查学院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落实学院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学院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督查内容

(一)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三)院党委会、院长办公、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

(四)院领导批示的事项;

(五)学院下达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经院领导批示的院内外群众、学生和教职工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落实和催办;

第四条 工作程序

督查工作一般按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环节进行。

(一)拟办。对拟督查事项,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办理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承办部门(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承办时限、工作要求。

(二)立项。拟办意见经领导审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要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并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督查事项登记表》。

(三)交办。以下发《督查事项登记表》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有关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交办。交办时要求做到任务明确、时限具体、责任清晰。

(四)催办。《督查事项登记表》发出后,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对不能及时完成的适时加以催办。催办的方式可以采用电话、口头和发通知单的方式进行。

(五)办结。承办部门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办公室将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承办部门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要及时办结。

(六)反馈。督查任务完成后,办公室应及时报告督查结果。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结果报党委书记和院长;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采用专题报告的形式行文上报;院领导批示的事项,要把办理结果呈报给批示领导。

(七)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督查事项登记表》、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五条 工作落实机制

(一)责任制度。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职责。学院办公室主任是督查工作管理责任人;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督查事项具体落实责任人。

(二)检查制度。在督查工作过程中,学院办公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报告制度。凡重要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下达后,各部门要及时向学院报告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凡文件或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期限的,要如期按要求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凡未确定报告日期的,在文件下达或会议结束后1周内作出报告;在执行中遇到重大、特殊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四)通报制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要对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工作需要,院办公室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单位、各部门落实督查事宜的情况。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工作;

(二)督查工作应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保密;

(三)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要加强与被督查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通过学院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在落实中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相关院领导。

(四)凡列入督查的事项,要求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每项都要有明确的结论。凡未按时并按要求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院领导汇报,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第七条 督查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秘书科具体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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