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技师学院 (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哈技师(劳)党发〔2019〕8号
中共哈尔滨技师学院
(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部门:
为促进我院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院公文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发文管理及制发流程
(一)发文管理。党政办公室是我院党政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学院各部门不得以学院名义自行对外正式行文。
(二)公文拟制。拟稿应坚持“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拟制公文初稿。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属实,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公文审核。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审核、登记、编制党政文号、存档等工作。经审核不符合发文文种及格式的公文文稿,应退回拟稿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标准但内容需作进一步修改的,由拟稿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核。
(四)公文签批。初核后的文稿,签批流程如下:
1.以党委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拟稿人、拟稿部门负责人签字→党政办秘书核稿→党政办主任核稿→分管院领导签字→院长审签→党委书记签发。
2.以学院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拟稿人、拟稿部门负责人签字→党政办秘书核稿→党政办主任核稿→分管院领导签字→党委书记审签→院长签发。
3.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拟稿人、拟稿部门负责人签字→党政办秘书核稿→党政办主任核稿→分管院领导签字→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4.以学院名义制发的各类便函。拟稿人、拟稿部门负责人签字→党政办秘书核稿→党政办主任核稿→分管院领导签发。
(五)公文制发。党政办公室负责公文的缮印、用印和存档工作。公文一经签发,不得更改,如需改动,应报签发人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按程序重制。
二、收文处理程序
(一)签收。党政办公室文书负责对经由市委机要交换、市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发布、各级政府部门转交及其他各类文书、公函统一签收、登记。
(二)拟办。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拟办意见,原则如下:
1.对于需要学习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工作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根据内容,请分管领导阅批,报书记或院长阅示。
2.对于上级党委安排部署的党务工作,根据内容,属于一般性工作,由分管院领导阅批,相关部门阅办;属于重要性工作,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报党委书记阅示、院长阅示或阅知。
3.对于上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部署的行政工作,根据内容,属于一般性工作,由分管院领导阅批,相关部门阅办;属于重要性工作,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报院长阅示、党委书记阅示或阅知。
4.对于需要贯彻落实或回复,工作要求很明确的一般性或不涉及全局的专项工作文件,根据内容,请分管院领导阅示,相关处室阅办;涉及多位院领导和多个处室的,根据内容,属于党务工作的,报党委书记阅示;属于行政工作的,报院长阅示。
5.对于涉及重大工作事项、特殊情况或分管院领导难以决策的事项,拟办意见视情况而定,特殊情况特殊办理。
(三)转办。拟办意见提出后,应根据院领导批示,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阅办;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并电话或短信提醒。
(四)承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文件务必及时办理,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办理结果应经作出批示的院领导同意后,由承办部门及时上报来文单位,并填写办理意见,结束文件办理。
(五)存档。党政办公室按档案管理办法及保密文件管理规定,对收文进行存档。对已转至承办部门的各类文件,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复印存档,党政办公室对已办结的收文,原则上不予以二次查阅或复印。
(六)其他
1.涉密文件按保密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原有关公文处理程序的规定自行废止。
中共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
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印发